一、基本情况。1997年购买的中国人寿“潇洒明天”保险,年缴费537.1元/份,当时的宣传资料上说的是按年利率8%计算,利滚利,缴费满20年后,满60年累计可获生存金305600,满69年累计可获生存金614800元,满75年累计可获生存金1023900元,直至满87年累计可获得生存金3164047元。
二、保险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2000年保险公司以客户的名义抛出“潇洒明天增额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金累计申请书”,采用欺骗、逼迫等手段,要求我们签名,然后以“业务批单”的形式更改合同条款,将累计生存金的返还更改为“缴满20年后,每份保额返还生存金13456元,然后每3年,每份保额返利1000元(至终身)”,也就是说不再给年利率8%和利滚利了,且必须20年提取生存金。
三、诉求。
1、保险公司以客户的名义起草“申请书”合法吗?
2、以欺诈、强迫的手段签订的“潇洒明天增额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金累计申请书”有效吗?
3、同样的“潇洒明天增额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金累计申请书”,同样的“生存金累计提取方式”既8年、10年、15年、20年4个选项,有的客户可以选择超出选项范围的60年后领取38万元,普通的客户最高只能是20年后领取13456元,这样公平吗?合法吗?。
4、要求按原合同和宣传资料执行生存金累计提取方式,撤销“业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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