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平洋安泰恐遭巨额索赔,太保H股资产巨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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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在这个世上混,自己做过的事,总归是要还的!

  1998年成立,由太保集团和荷兰国际集团共同投资拥有的太平洋安泰保险有限公司,目前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被索赔最高达50亿元,并在诉讼时限内。如果维权成功,太平洋安泰面临巨额资产赔付,而对于太保集团或荷兰国际集团来说,不管是投资损失还是担保责任,同样也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权益申请人特别提醒:太保集团在香港上市在即,不管是商业信誉或道德责任,还是法律风险,此事影响深远。

  本人,与上海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1日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依合同条款于2007年3月1日自动续签至2010年3月1日有效。

  自签约近5年来,本人全职从事保险营销工作,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和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服务所有保险客户。个人业绩稳定,业务品质优良。但是,自2005年以来,太平洋安泰公司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间,为了企业自身的经营利益和股东的利润目标,不是加强管理和企业建设,而是不顾各级管理层和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强烈反对,利用各种莫名的借口和理由,多次单方面强行修改代理合同条款内容,严重侵害各级营销员的利益,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在其总部上海市,营销员队伍由近8000人骤降到2000人以下。在广东省,营销员队伍也由近500人降至200人以下。此前,因其违反合同附件内容,于2008年5月,我已经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但是,就在审理期间,也就是2008年9月,太平洋安泰公司,突然单方面提出修改,并强行解除当期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造成许多服务多年的保险营销员和本人的巨大经济损失,也使许多客户的保险合同成为“孤儿单”,后续服务明显下降,严重危害到保险客户权益。这本身是一件彻头彻尾的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以诚信为本,以遵纪守法为本,以合同信誉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而作为太平洋安泰股东方,都是国际和国内知名的金融服务集团,肆无忌惮,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完全无视企业声誉和信用,完全无视他人权益,背信弃义,是极端可耻的,应该受到所有正义者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在得到解除代理合同的通知后,本人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合同解除生效日前,向太平洋安泰公司提出了附生效条件的“解除代理合同赔偿协议”,并通过正常途径送达,最后太平洋安泰公司在对赔偿协议无异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当时,因为太平洋安泰公司声称是“保监会”的要求,许多代理人纷纷向辖区保监局询问和反映情况,有的看到是政府的要求也只能忍气吞声,接受了这个不公正的结果。而据了解,中国保监会依《行政许可法》、《保险法》,同时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最后,中国保监会就太平洋安泰单方面解除合同一事,给予明确的答复:代理合同的签订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决定,中国保监会不干预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与解除等等有关事宜。代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因此,本人将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且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方式维权。本人坚持认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欺我,我必惩之。不把问题解决,不赔付我的损失,我就搞到你崩盘,搞到崩盘了,还要把抢我的东西夺回来!既然你那么想崩盘,我们就试试看。我坚信:中国人的天是蓝天,是白云。

  2009年8月,涉及相关公司的《赔偿协议》及《权益确认通知书》,已经分别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和告知太平洋保险集团、太平洋安泰保险及北京银行等公司董事会。50亿的赔偿金,可能太平洋安泰的全部资产也不够啊,应该够本让他破产的了。对于这样一家保险公司仅为了利润目标就完全不顾法律,完全不守信誉,他的存在本身就是很危险的。假以时日,真是让他成长为一个巨大的毒瘤的时候,到时要来解决问题怕是很难啊,付出只怕是天文数字吧。就象美国AIG一样,一下子几千亿美金的损失,只怕够中国十几亿人民全部的资产了吧。与其这样,不如早早动手,汲取经验教训,甚至于还能防患于未来,杜绝其他风险事件的发生。 同时,因为涉及到巨额资产权益问题,对太平洋保险集团上市及ING集团保险业务的出售都带来了变数。

  试问一下:

  作为一名寿险营销员,日常的工作付出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承担了巨额的开发成本,却遇到这种“过河卒子”式的契约行为,谁还愿意在这样的保险公司工作呢?

  作为保险客户,未来几十年的付出,哪天就因为股东的利润目标而付之一炬,自己和家人必定承受惨痛的代价。我们能把自己和家人的最后的一份保障托付给这样子的保险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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