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保中心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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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韩述福(医保编号:95217337)于2012年8月27日在大连瓦房店市被摩托车撞倒,肇事者逃逸(瓦房店交警队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导致我父亲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在瓦房店市第三医院治疗,医药费共计花费23万余元。入院时向大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伤者的医保进行申报,该中心以交通事故不属于医保范围拒绝受理,后期我们了解到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2011年《15号令》、大政发[2011]26号和大人社发[2011]129号都明确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交通肇事逃逸符合该条款之规定,应有医保先行支付伤者的医药费。我们拿着这些法律和相关政令多次向大连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申报,都被以相关配套细则没有出台为由拒绝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令实施已经1年半的时间了,为何无法执行?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执行不是以相关部门的细则是否出台为准,而是按法律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的。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能督促大连市人社局及大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使其切实贯彻执行《社保法》,人社部《15号令》等相关法律和政令,先行支付我父亲的医疗费。

  为了照顾父亲,我已失业半年了,父亲治病期间我的家庭已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花光了全家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不菲的外债,现在父亲的后续治疗和营养补给都因为经济能力问题受到了影响。交警部门追查半年没有逃逸者的下落,我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医保钱可是我父亲的“救命钱”,我们可以等,病人真的不能等了。希望大连市人社局能马上按《社保法》先行支付的我父亲的医药费,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有法不依、置参保者的权益不顾、践踏法律、不作为。希望中国法律中的惠民条款不要扼杀在相关执行部门的手里,而是通过执行部门把党和国家的爱惠及有需要的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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