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为我母亲入了份保险,今年母亲不幸因病去世,理赔时保险公司说母亲是带病投保,不能理赔.我不服,我已交了两年保费,且我妈当时带的病并不是现在致死的祸首.我读了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其中第十六条有一个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拿这与保险公司理论,它们说新保险法只适用09年10月1号入的保险.是这样的吗?请专家们给我点意见.要我好与保险公司交涉!!谢谢!!!
标签: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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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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