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主要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部分大大提高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限制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规定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仅为两年。
2.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作出限制规定。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中若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严格规定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负有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合同全部内容;三是保险人应对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提示。
4.对保险人因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款。即投保人等虽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进一步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6.修改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限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只有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这些规定主要是通过限制保险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方式来保护投保人等的权益,这无疑有利于弥合保险人和投保人等之间的强弱差异,平衡双方利益,创造和谐的保险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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