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如何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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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医疗费的报销规定如下:1、按照定额、限额支付2、产前检查费按照以下限额标准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3、生产时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2)剖腹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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