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文件是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在新办法成文出台之前,我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柳政发[2007]82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或手术的女职工,以及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且生育或手术时已经参保并缴费90天以上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单位参保缴费已经超过了90天,职工就应该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我单位认为新政策不能针对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已参保并已生效的参保单位职工,应该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后新参保职工才按新政策执行,要不然对我们这些在新政策出台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的单位和职工都是不公平的。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未能顾全大局,忽略了一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策的起草、制定、执行部门,应该站在参保人员的角度思考问题,从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
不是说《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文件已经停止执行了吗?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职工今年生育的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原机关事业单位不用缴纳生育保险,新文件出台后要求从2012年1月开始参保)?这应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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