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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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对于上面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无须延长就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如果是的话,为什么社保局只按前一层意思执行而不允许按后一层意思执行呢?伤不起啊,百姓真的是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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