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不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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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路北区政府部门为了减少成本,在对各街道工作人员工缴纳“五险”存在少交,根本不交“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路北区政府部门几十年为各街道工作人员工仅以最低60%作基数缴社保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所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路北区政府部门统一按最低标准60%作基数缴社保费,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应该按照工资<下限,按下限基数交,下限<工资<上限,按实际工资交,工资>上限,按上限基数交是不合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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