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给职工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矿工张师傅因工受伤致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昨日,从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师傅保险赔偿金4.7万余元。
56岁的张师傅是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人。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包括他在内的100名职工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7月16日,张师傅在井下作业时被渣石砸伤,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外侧髁骨折。
随后,张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但遭到拒绝。2012年9月26日,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4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拒绝张师傅是因为无法确定张师傅是否参与投保。另外,煤矿在保险公司是不足额投保,保险金额应按比例相应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张师傅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理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师傅保险赔偿金4.7万余元。
标签: 保险案例
文章来源:
艾奇保险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4673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