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会不久前公布了两大保险消费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性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也提出了要求。可是在实际运用中,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且听保险君为各位一一道来。
案例一:销售误导
2014年佛山彭某投保分红险一份,经查,销售人员利某在介绍保单收益、保单贷款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误导的行为。
保险君提示
清楚告知保险条款等内容是保险销售人员的义务,但讲解离不开条款约定,一切没有写进合同、条款仅限于口头承诺的东西,都要打起十二分的警惕心,尤其是涉及退保、保单红利等问题,过高的期望值千万不要信!
案例二:虚假电话回访
2012年5月黄某投保万能险一份,经查,保险公司对该保单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情况:回访电话号码为该公司业务员廖某手机号码,且回访成功日期超出10天犹豫期。
保险君提示
电话回访是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保监会规定电话回访需在犹豫期内进行,如有问题消费者可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障自己权益。故,在投保时应正确填写回访号码,保持电话畅通,完成回访。
案例讲完了,就让我们来学一下保险维权的正确姿势吧!
1确认保险销售人员身份
保险销售人员都是登记在案的,消费者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输入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资格证书号码,便可查询;或者登录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进行查询。
2确认投保信息真实有效
在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文件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亲笔签名;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消费者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如投保人居住地、电话号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迁,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以确保能享有持续服务。
3确认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检查合同所载事项是否与销售人员口头叙述一致,确认自己获得的保障内容,了解免责项目等等,买了没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结果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亡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是告上法院都是不可能拿到理赔金的,因为投保的险种真的没有这个保障啊!
4了解保险保障外的权利
保险合同除了保险保障以外,还载明了投/被保人的保单犹豫期、保费宽限期等权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可全部退回,仅扣除10元工本费;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的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未缴费保单仍然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5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权利的举证一般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主张,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消费者从投诉开始,在整个维权过程中,都应注意证据的积累,避免因为空口无凭、缺少有力证据而给维权带来阻力。
6切勿错过申请索偿时效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们都不是八爷,关键时刻木有佛爷挺身而出来保护,而且保单这么私人且长久的东西,出了问题还是自己吃亏,可得走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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