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霸王条款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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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福建省武夷山市公民,姓葛,目前在广东经营一些小生意,2007年10月,为联系业务及生活方便,我从一梅姓朋友手上买来一辆帕萨特轿车(原车号粤BEM211),手续齐全,之后挂上了武夷山地方牌照“闽H36153”。因卖主急着出国,没有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我二人原是较好的朋友,于是商定回国后再行办理。该车参保的保险公司是广西南宁都邦保险。

  2008年春节期间,正月初六,我载着我父母,驱车从广州奔赴武夷山探亲访友,由于归家心切,疲劳驾驶,在途经距离武夷山约70公里处的建阳市时不慎翻车,我本人尚无大碍,但父母却均不同程度受了重伤,医药费花去2.4万元。

  当时的处理情况,我自己叫了120急救车后,又急忙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保险公司随即联系拖车到现场,花费1800元(后经了解自己叫拖车只需300元),拖车抵达后直接拖往修理厂进行修理。一个月后,汽车修理完毕,费用高达2.8万元,我们与保险公司商谈理赔事宜,这时候,广西南宁都邦保险公司却不肯出保险费用,理由是汽车没过户!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谁都知道常规保险是只保车,不保户的,跟过户与否并没有关系,举例来说,某甲(证照齐全)借了某乙的车(已投保)行驶,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是否也可以未过户为由拒绝对车进行赔偿?那么以后还有谁敢向别人借车?更有谁敢把自己的爱车借给他人?保险公司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在推卸责任、强词夺理,目的就是逃避赔保费用,通过这件事,使我终于亲身体会到了社会上关于对保险公司“参保容易,赔保难”的传言,参保时热情周到、笑魇如花,只盼你合同早签定;理赔时冷若冰霜、诡辩连连,恨不得拒你千里外。但是,消费者权益真的得不到任何保障吗?受伤害的车主真的只有一任保险公司宰割吗?仰其鼻息,高兴了给你赏几个子,你还必须感激涕零,不高兴的话,赔钱?门都没有!?

  在中国,保险几乎沦为一个失信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人人欲避之惟恐不及,我想,与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对待消费者的态度,是有其直接关系的,虽然,你可以运用你的专业优势,消费者在知情权上的完全劣势,设置合同陷阱和霸王条款,达到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理赔责任。但是,俗话说的好,聪明反被聪明误,获得了一时的蝇头小利,长此以往,危害的却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且看广西南宁都邦保险公司如何自圆其说?

  有为爱车投了险的朋友愿意出来一起谈谈看法的吗?欢迎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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