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寿险市场明天“买单”? (2002.08.09)
荆门日报记者王云峰通讯员晓燕
买保险本是一种保障自身权益或投资理财的手段,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市寿险市场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和投诉。面对人寿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不禁要问——
寿险纠纷拉响“警报”
近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原告李女士的丈夫徐某诉称,2000年9月12日,他为原告在被告方某寿险公司分别参保“××康泰”、“附加重疾”、“住院医疗”等6个险种,共交保费1788元,保险费缴纳日至2001年9月21日。2001年8月20日,原告因病住院,9月5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300元。当原告方到寿险公司理赔时,却被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
被告方某寿险公司答辩称,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不能投保的病情,根据《保险法》第16条,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像这样的纠纷在我市早已不是第一起,退保纠纷、索赔纠纷在我们身边正逐渐多起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除诉讼到法院的保险纠纷案外,仅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就已接到数十起关于保险的投诉,该委为此专门发出2002年第3号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当心保险“陷阱”。
展业技巧揭示“失范”
不论是已经离开保险队伍的人,还是仍在忙于推销保险的人,他们在记者面前都承认,在展业过程中需要借助一些手段和“技巧”。这些手段和“技巧”,有些通过公司的“洗脑工程”和“魔鬼训练”获得,有些则完全迫于对业绩的追求。这些“技巧”有许多种:首先瞄准亲戚、朋友,拉他们的保单。这是初入道者的惯例,因为都是熟人,彼此信得过,所以此类保单多半是自己帮客户代填投保书,连如实告知栏也不让对方看清楚,有时对方甚至连投保的是哪种险都不知道。
不妨随意篡改保单。在前文纠纷中,原告李女士本是家庭主妇,业务员在保单“职业栏”据此填写后,保单不被公司接受。业务员听说李女士以前教过书,于是将职业改为教师,保单顺利交出。
虚构不存在的理赔案例。梁女士是2001年8月离开荆城一家寿险公司的,她对记者讲,在医院里向病人推销保险时,她经常举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例子来打动病人的心,如给他们举例说,×××去年投了200元的医疗保险,现在每年能报销8000元的药费等,而当患者真正投保后,那8000元却永远是海市蜃楼。
不良队伍制造“隐患”
在前几年,我市没有比寿险业更容易进的职业,工农兵学商,老中青妇幼,只要你愿意,你就可以成为保险大军的一员。这种人海战术尽管有助于寿险市场的快速拓展,也培养了不少保险精英,但无疑,寿险队伍中的不良之徒也给寿险市场留下众多隐患。
缺乏专业素质。如今的寿险条款,通常有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模糊概念,业务员在解答顾客问询时,如果自己对条款了解不透,就很可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误导消费者,导致客户期望值过高,最后导致纠纷。
缺乏道德水准。有些业务员在推销寿险时,虚夸寿险功能,掩盖一些免责条款的内容,诱使消费者投保。在前述纠纷中,原告患有糖尿病,本不能投保,但寿险公司业务员为完成保单,说“50岁以前不检查身体都可投保”,仍怂恿原告投保。
高额佣金埋下“风险”
寿险业务员收入是“底薪+佣金(业务回扣)”,虽然底薪少得可怜,但佣金相当可观,达业务量的20%至50%。拥有固定团体订单的业务员,每月坐在家里收“佣金”月收入最高可过万元,一些部门经理依靠层层增员、发展下线,层层提取佣金,即使不拉保单,每月也可收入五六千元以上。
如此高额的佣金,客户的最终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不能不让人感到怀疑。以投资分红险种为例,如果保户投了1万元,其中有3000元被业务员作为“佣金”提走,然后再经主任、经理和各部门的层层“佣金”,所剩便不到一半了,寿险公司今后如何应对客户的分红返利要求呢?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在寿险方面,由于高峰期卖出大量高预定固定利率的保单,随着中国七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中间的利差损已经成为悬在寿险业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寿险的期限较长,在短期内保险支付可以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缓解,但从长期看,倘若没有额外的资金流量补充进来,寿险业迟早将面临支付危机,到那时,谁来为寿险市场“买单”呢?
原载2002.08.09《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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