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30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1.73米的男子不可能从1.17米的窗户失足落下?年轻男子在长沙芙蓉区某公寓楼坠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而男子家人此前给他投保了意外险,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这样的理由拒绝。家属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男子高空坠亡,意外险拒赔
今年6月30日,长沙市芙蓉区某公寓楼,一年轻男子高空坠亡,他就是邵阳小伙张强(化名)。张强的家人悲痛不已,他们想到一年多前给他买了保险,其中一条保障内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赔付保险金共80万元。
张强的家人找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保险公司称,张强的家人要求赔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应该要证明他是死于意外。但公安机关认定张强是“高坠死亡,暂时排除他杀”,并没有认定张强为意外死亡、自杀。而张强身高1.73米,坠楼的窗户高1.17米,在无外力的情况下,张强不可能自行失足落下。因为张强身故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
今年8月,拿到《理赔决定通知书》的张强家人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娄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因张强意外死亡的身故保险金80万元以及延期支付保险金的利息。
法院: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存在自杀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的姐姐给他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已经在2019年2月成立并生效,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照履行。投保人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年支付保险费,保险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合同中约定了张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因死者张强生前尚未婚育,其保险金作为遗产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其父母。
一般情况下,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时,需要就意外伤害的存在、伤残或死亡等损害后果及意外伤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张强的家人提供了张强生前与亲友的聊天记录、事发地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作出的《询问笔录》、公安刑侦及法医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身体检查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死者家属告知确认书》等,均可证明张强生前不存在精神病史,未患有重大身体疾病,也没有与他人产生过纠纷,张强不存在自杀动机。而保险公司没有举证张强坠楼身亡存在自杀的可能。法院认定张强坠楼身亡为意外事故,符合理赔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80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支付自理赔决定书作出后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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