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无证驾车死亡,儿子为骗保险金伪造其驾驶证等材料,令新华保险(56.680, 1.33, 2.40%)损失八万余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黑龙江某男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儿子王某歌明知已故父亲发生的车祸不能办理保险理赔,仍伙同他人伪造驾驶证等材料,骗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新华保险绥化中支”)保险金八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歌及其辩护人还就“民事不当得利”进行辩解,但最终还是受到法律制裁。
儿子伪造已故父亲驾驶证骗保八万余元
2011年6月2日,黑龙江庆安县新胜乡农民王某1在新华保险绥化中支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受益人为其儿子王某歌。2013年5月22日,王某1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公司免予理赔范围。
事后,王某歌明知其父亲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办理保险理赔,为了骗取保险金,其通过新胜乡农民刘某介绍找到王某,并给王某8千元,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父亲的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行驶证等材料。
2013年8月1日,王某歌与王某一起到新华保险绥化中支,王某歌将伪造材料交给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保险理赔。
2013年8月8日,新华保险绥化中支将保险金8.1万元转至王某歌银行卡中。后来,王某歌将其中1万元交给刘某,3千元交给王某,余款被其种地使用。
案发后,王某主动向新华保险绥化中支赔礼道歉,退赔经济损失8千元,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千元,得到新华保险绥化中支谅解。
2020年1月15日,王某歌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行为是“民事不当得利”?法院:非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歌辩护人对其构成保险诈骗罪无异议,但却认为该案基础事实的前提存在严重瑕疵,建议对保险合同笔迹进行鉴定。
辩护人辩解称,涉案投保合同等材料中投保人王某1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合同中关于指定王某歌为唯一受益人的条款无效。因此应视为王某1未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作为王某1的遗产给付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向王某歌支付的保险金应为2.7万元。所以即便王某歌实施了伪造证据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但其本人无法决定及辨别其应当领取的保险金金额,其最终领取的金额完全由保险公司审批决定。王某歌对其应享有的保险金份额外的5.4万元没有犯意,该数额应为民事不当得利,系因新华保险绥化中支失职误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王某歌,王某歌不应对该部分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须有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
针对王某歌辩护人的辩解,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王某1在新华保险绥化中支投保,并已实际交纳保险费2年,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公司免予理赔范围。王某歌明知其父亲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办理保险理赔,而伙同他人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是否为王某1本人签名,不影响王某歌用伪造的证据骗保这一事实的成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其获得的保险金并非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即王某歌骗取的8.1万元保险金全部为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发还新华保险绥化中支,不能作为合法财产用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评价调整。综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王某歌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某上缴款1万元、王某上缴款3千元,由扣押机关发还新华保险绥化中支;继续追缴王某歌违法所得近6万元并发还新华保险绥化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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