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员工。双辽市的杨军在2016年3月2日在公司投保的车辆是一台宝来轿车,这台车保的是交强险,保期到2017年3月1日结束。在2016年10月31日中午,全某接到我公司客服短信,说该轿车在2016年10月30日四点出现事故,要全某出险。全某就给报案人打了电话,他说自己叫杨军,现在在交警队,车撞死人了,全某就赶到交警队,给杨军做了报案笔录。在询问杨军时得知杨军的儿子杨金瑞在2016年10月30日早四点在双辽市种羊场六分场乡道村东附近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杨金瑞的叔叔杨某1撞死。

过了几天杨军找到全某说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给对方11万,并将一些证明提供给全某。但杨军提供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与死者家属赔偿收条都是复印件,不符合规定,全某要原件,杨军说死者妻子是精神病,不给原件。全某报请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分公司说提供原件图片也可以,全某就加了杨军的微信,对方将原件的图片发给了全某,全某把这些资料转给长春分公司,等待审核。第二天下午四点多,杨军又到公司找全某,找全某出去,全某因为有事故就先走了。在第二天早上全某上班时就发现自己桌子上有1000元钱,全某一琢磨应该是杨军放的,就给杨军打电话,杨军承认钱是他给的,意思要全某帮忙追追赔偿的事,全某就要对方给全某卡号,全某把钱给对方转过去。对方给了全某一个邮政储蓄的卡号,全某通过支付宝将钱给杨军转过去。他给我钱后全某就感觉这事不对劲,但也没想啥。
又过了一两天,全某听说杨军在太平洋公司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全某一听不对劲,就通知长春分公司暂停审核杨军的赔偿。他们在双辽市做保险业务的有一个微信群,方便大家互相联系。不几天在微信群里就有人说死者杨某1在被撞死前不久保过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保险,提起这件事后又有保险公司的说杨某1在他们公司也保过一年期的人身意外险。全某一统计,杨某1在被撞前在中国人寿、太平洋、安华、大地、阳光等五家保险公司都保过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理赔额度都在10万左右,还有的公司保了多份,并且大多数在事故前半个月内参险,全某就更觉得这事可疑,就向长春分公司的法务部门汇报了这件事,法务部门又查到杨某1保过人身意外险,他们公司一直没给杨军赔偿。因为杨军有骗保嫌疑,今天全某就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

2017年7月1日双辽市公安局在双辽市堡石图义和永村将被告人杨军、杨金瑞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军在法庭上供述,我开车把杨某1撞死了,我对公安机关说谎,说是我儿子杨金瑞开车撞的。我要是被抓了,家里没有主事的人,所以我让我儿子顶替我,我能在外面处理这些事。案件发生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不是2016年的10月30日就是2016年11月1日的凌晨的3、4点左右,在吉林省四平市种羊场幸福屯东五、六百米左右的乡路上我驾驶的吉GX1XXX灰色宝来将杨某1撞死的。我就想给杨某1整残疾了,省的他打爹骂娘的。当时撞完杨某1我车停在距杨某1倒地位置7、8米的地房停下。我看见杨某1躺在地上不动地方了,我当时挺紧张的,我就在车里呆了几分钟。我就给我叔伯四哥杨某3打电话让他领着我儿子杨金瑞来,我说我在幸福村东边着出车祸了。我挂完电话我就下车走着去我妈家了。到我妈家我就和我妈说我把杨某1撞了,好像撞死了,我说我让杨金瑞顶替我,我好处理这件事。我妈说不管活着还是死了都拉回家吧。我就和我继父钟某就出来了,这时我儿子杨金瑞开着张某的银灰色新款桑塔纳拉着杨某3从东往西到我妈家门口了,他们走过了,后来又调头回来的,我让杨金瑞下车我开车,拉着杨金瑞、杨某3与钟某去事故现场,在车上我就和他们说了,让杨金瑞说是他开车撞的杨某1,这样我能在外面处理这件事,他们也没说什么。在桑塔纳车上我就打报警电话,说我叫杨军我儿子杨金瑞把人撞了,并告诉接警人事故地点。我给杨某1买保险和这次车祸没有关联,我要是想撞死他骗保险,我不能刚给他保完险就撞他,我咋地也得过个半年1年的再撞杨某1。我不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保险而撞死杨某1的,当杨某1拿刀到我家要杀我的时候,我有过这样的想法。我想把杨某1撞残了,得让我妈和杨某1的家人有个经济保障,让杨某1残废后的生活也有个保障。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因为家庭琐事对被害人杨某1产生不满,之后预谋作为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非法剥夺杨某1生命,意图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杨金瑞明知杨军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军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杨金瑞包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军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惩;被告人杨军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杨某1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杨军的行为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杨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杨军保险诈骗犯罪未遂,对其保险诈骗罪可减轻处罚。鉴于杨金瑞包庇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杨金瑞可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金瑞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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