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也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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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企业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养老金差距的一项唯一补充的企业年金,9月16日国税总局出文明确应并入当期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觉得很不合理。一是,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到退休时才能领取的养老金,在职时根本没有实现收入,并入当期薪金所得

  无从谈起。二是,企业年金的作用,就是为了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而设,征收个人所得税势必使企业减弱推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三是,当前国际上对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采用的是EET模式(即缴费、账户收益不征税,到退休领取企业年金时再征税),我国却仍走后退的路,不符合时代潮流。

  2、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多数企业采用的是,按就医发票报销的原则使用,正是为适应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而推出的一项补充,而日前国税总局出台文件规定在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时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是一项流氓的税收政策。理由如下:一是完全违背《个人所得税法》,员工如果没有看病,根本就没有实现这一项收入,并入当期薪金所得根本无从谈起。二是,即便是有看病,也是拿发票过来报销,看病本来就产生了家庭困难,从企业补充医保得到的报销部分也是微不足道的,再收个人所得税,简直就是不人道。

  3、日前税总所发文件,还明确了对企业让员工报销的交通费、通信费和节日发放的实物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似乎有一点点道理,但强烈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要一并执行。大家去了解看看,前年开始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了阳光工资,把所以补贴阳光化后,照样一样补贴也不少,看看他们交多少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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