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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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里提到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里说"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我的情况是:因我老婆在有小孩后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在其原公司继续上班,我便把她挂靠在我们公司交社会保险金,我于8月份开始交的时候便把7月份的社保补交上去了,并一直交到现在,我小孩在10月30日出生后,去办理生育津贴时,被社保告知说我未连续缴费满3个月所以不能办理生育津贴,在这里社保所说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里不包括我8月份时补交7月份的社保,值得注意的是一、在相关所有的规定里也没有任何解释说补交的不能算是连续缴费;二、小孩在10月30日出生时10月份的社保金早也到社保账户,社保怎么会说我没有连续缴费满3个月呢?根据我的这种情况请问律师:我老婆能不能领到应领的生育津贴?要不领不到我应怎么维权?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所提到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也并没有说明是"时间"满3个月还是"交钱"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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