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辟谣:住房公积金拟征个税严重失实(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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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针对昨天某媒体关于《住房公积金拟征收个税》的报道,被采访对象、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随即郑重声明,这一报道严重失实,完全是宣传误导。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昨天,某媒体称,“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章还说,“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以及政策过渡期的稳定性,这些扣除标准仍继续按照国家此前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但在试行一段时期后,政府将根据税费的收缴情况,考虑逐步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扣除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其征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影响面非常广泛,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关注和疑问。

    昨天下午,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澄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税务部门需要进一步清理纠正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但被清理的对象并不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郑重声明

    尊敬的纳税人:

    2006年1月18日某媒体关于《住房公积金拟征收个税》的报道严重失实,完全是宣传误导。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需进一步清理纠正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8日

    ■相关链接

    个税法实施条例

    明确规定不征税

    据记者了解,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增加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对条例做详细解读时明确表示,“实施条例将需要长期执行的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标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