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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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 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三)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对于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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