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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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

  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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