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国家法律,呼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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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国家法律,呼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洛阳晚报】2012年11月9日 新闻报道 ,自2012年11月1日起,洛阳市公积金提取办法实行新修订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主要改变内容是:

  1、购房者不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2、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我们呼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遵守国家法律、立即恢复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可以公积金贷款!

  洛阳市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违反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违反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所有权是购房者,购房者对自己账户公积金余额财产拥有无可争辩的自由处置权!但是,在新政下,剥夺了购房者自由处置自己金钱的权力。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反以上各个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详见本文稍后)。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一个服务执行部门,没有立法权!他所执行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必须经过洛阳市人大批准,没有经过洛阳市人大批准,就自己改变并已于1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违反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是违法的!相信洛阳市人大不会违反国家和河南省的法律、法规、不会违规批准违法的新修订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

  国家设立公积金的目的,就是在购房时一方面提取公积金余额,另一方面可以公积金贷款。洛阳新规规定“购房者不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违反了公积金设立的初衷。如果这样,大家就没有必要向公积金中心交公积金了,自己的钱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想什么时间用就什么时间用,想用多少就用多少,还要公积金中心干嘛?

  由于不能提取公积金,造成:一方面贷款交着高额利息,另一方面眼看着自己的钱不能用、自己的钱在公积金账号里没有利息或低利息,损害大家切身利益。

  购房者购房首付款是借别人的,原本指望着公积金账号上的余额提现后 还给别人,现在无法还钱了。注意,购房者还给别人的钱的用途实际是购房首付款,当然也是用来购房的,提出公积金用于购房,合理合法。

  而且,购房后,马上还要交:1、契税,2、房屋维修基金,3、担保费、4、装修,5、燃气初装费,6、物业费,7、购买家具、电器等等,都需要现金!前6项都是与购房直接关联,按照法律,是可以用公积金支付的。

  11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修订的违反国家和河南省法律法规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但是,截止今天,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在任何媒体公布经洛阳市人大批准的新修订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包括纸质媒体或网络媒体(11月9日有关公积金的报道仅仅只是新闻报道,没有公布具体、详尽、完整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也没有公布经洛阳市人大批准的新修订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这违反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必须在15日内公布的规定。

  在洛阳市人大没有批准新修订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之前就开始执行新规,是违法的!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例如:2012年10月30日的新闻:武汉放宽公积金贷款总额从40万变更为60万,深圳从80万变更为90万,还有北京、上海、天津等等省市,都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政策。

  唯独、只有洛阳市在变相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 而且是违反国家、河南省的法律!这将损害到千万购房者的利益。

  我们呼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遵守国家法律、立即恢复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可以公积金贷款!

  为何我们自己的钱到要用的时候随便一个规定就不让用了?到底谁说了算?民主呢?

  附录:

  洛阳市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违反了国家、河南省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如下:

  1、违反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违反了: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违反了: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县的;

  第三条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违反了: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中心

  1.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二)由责任部门相关人员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相关网站。

  6、【洛阳晚报】2012年11月9日 新闻报道内容:

  “(洛阳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称,新修改的《提取办法》中规定,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二手房的产权证发证日期在2012年10月31日之后,购房者及其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不能提取。如果购房者及其配偶办理“因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业务,本套住房将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虽然不能提取,但购房者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万元为单位冲还贷款本息、按月冲还本息(即月供优先从账户余额中扣款)或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冲还担保费。”。

标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