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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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644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地区,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960元,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05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因招商引资或引进人才等需要调整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4406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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