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公积金停止支付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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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列入公积金中心失信名单中。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人连续3个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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