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桐言 提交日期:2005-7-9 17:15:00
想了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2月13日《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 内容,愿知悉者施以援手,谢谢!
作者:桐言 回复日期:2005-7-9 17:18:23
以下为本人在网上查询到的相关资料,但其内容可能有别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2月13日《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汽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三)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第五条 由二被保险八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亨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第六条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二)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源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厂,方可同意向其贷款。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等。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大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接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
(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四)《抵押合同》;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六)末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十条 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
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机动车辆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机动乍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费率规章
保险期限1年2年3年4年5年
费率1% 2% 3% 4% 5%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说明: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保险期限为2年年,则费率为2%十0.5%,即2.5%;保险期限为3年零9个月,则费率为3%十1%,即4%。
作者:桐言 回复日期:2005-7-9 17:21:55
以下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网站上所载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但其内容可能有别于2001年制定的条款。——
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
(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第七条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
第十条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义务:
(一)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
(二)投保时应一次缴清本保险的全部保险费;
(三)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四)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本条款第(三)项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
(二)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三)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四)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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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正本;(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ィ?br>(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赔偿处理方式:
(一)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保险人有权随时了解抵(质)押物处置进展情况或派员参与处置;
3、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二)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对投保人所欠款项负责赔偿,但要扣除应赔偿金额10%的免赔。
第十六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所需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 如果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索赔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直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提前还清贷款的,按投保人实际贷款的期限所对应的费率档次计算本保险合同保费,多收取部分退回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