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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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油罐车、消防车等,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此外,允许短期保险。

   2.认真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应认真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险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投保单上的各项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涂改,须盖章更正。投保单由投保人填写的栏目有以下内容:

   (1)投保人:投保单位或投保者个人的名称。公有车辆填写单位的全称, 私有或个人承包运输车辆填写个人的姓名。

   (2)厂牌型号:车辆的厂牌与车辆的型号。例如北京BJ212。

   (3)牌照号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号码。例如粤A68662。

   (4)发动机号:发动机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出厂号码。

   (5)使用性质:分别按营业运输或非营业运输划分确定。 投保车辆兼有两类性质,按营业运输性质填写。例如,某投保车辆兼有“非营业运输”和“营业运输” 两类性质,则应填“营业运输”。

   (6)吨位或座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载货吨位、 载客座位(含驾驶员座位)填写。例如日本丰田DYNA双排座货车填写“1.25吨巧座”;北京BJ630 客车填写“16座”。

   (7)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格(元):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新车的购置价。

   (8)地址、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填写地址时,还应注意标明邮政编码。

   (9)特别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未尽事宜达成的协议,例如,对第三者责任险第一伤亡人员的最高赔偿额可在此注明。

   (10)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在填写完上述内容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投保日期。

   3.确定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其保额确定分公有车辆和私有车辆两种,另外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私有车辆旧车较多,一般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其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车辆实际状况估定其新旧成数,确定实际价值。例如, 一辆标准价为 15万元的汽车,如果被评估为8成新,其实际价值就为12万元。

   (2 )按个人或联户购置车辆时的发票金额加上购置后的修理费用作为实际价值。例如,如果购买车辆的发票金额是10万元,修理费是1万元, 则实际价值可以定为11万元。

   (3)对于私人购置的新车辆, 应以从物资部门或汽车制造厂家购买时的发票金额为据确定保险金额。

   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的参考计算公式为:

   (1)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2)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所谓“实际价值”是指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所谓“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投保个辆同类型的新车价格。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分为有限额和无限额两种。前含义可分为不同的档次,供破保险人选择投保;后者是指在保险契约中对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不规定任何限额,因此所负的保险责任是没有限额的,原则上应以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肇事赔偿的惯例为依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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