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这两天写了不少保险干货,今天来写个保险案例!
这个案例虽然投保人被拒赔了,但真的不冤枉,但是案件一波三折:
乙肝携带未告知,打官司居然赢了!
今天咱们就从这起案子入手,和大家详细聊聊,顺便为大家解读一下买保险的注意事项,教大家如何防止保险拒赔!
01
案例回放:败诉的保险公司
这个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感兴趣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2016年4月26日,妻子周绵为丈夫罗某投保了保险。
妻子周绵在xx人寿自贡公司处投保主险xx福,附加一堆附加险。
投保时保险公司在询问「疾病史」和「饮酒情况」时,周绵均填写「否」。
xx人寿自贡公司予以承保,合同生效期为2016年4月26日。
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罗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罗某,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均为15万元。
投保后,投保人周绵正常交了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保费。
丈夫罗某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因为身体原因都在医院进行治疗。
没想到的是:2017年6月16日,丈夫罗刚因病身故。
妻子随后申请理赔,但收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消息。
原来,xx人寿在理赔调查中发现:
罗刚投保后先后九次住院,在2016年5月11日的病历中查到患者自述:20+年前,患者体检发现「HBV感染」(HBV即乙肝病毒),肝功正常,无不适,未予诊治。
此后患者无不适,未定期检查,未治疗。
还有「饮酒嗜好,嗜白酒4年,每日500克」的陈述
于是xx人寿以「投保人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拒赔。
投保人上诉。
一审xx人寿败诉;申请二审,又败诉;保险公司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直接被驳回申请。
这里争论点在哪里呢?法院认为:
1、询问情况证据产生于周绵投保时,病历证据产生于周绵投保以后(保险2016年4月26日生效;病历证据在2016年5月11日)
2、无法证明周绵在给丈夫买保险时,是否知道丈夫的病,保险公司给到的证据不能证明2016年4月26日周绵在投保时或之前知道罗刚曾有「HBV感染」的情况。
所以,《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只能证明罗刚死亡的原因,均不能证明周绵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02
案例分析:一波三折的案情
这个案件大家觉得有没有参考意义?
老实讲是没有的,虽然赢了,但是真的一波三折啊!
健康有问题的是被保险人罗某,如实告知的是投保人周绵,对于罗某的身体状况,没有办法整明周绵是否得知丈夫的病情;
所以没有办法判断,周绵到底有没有如实去做这份健康告知。
虽然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未如实告知」,但是法院认为「你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人家未如实告知,因为你没法证明人家知道。」
这是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
其次,法案给出观点:病历证据产生于周绵投保以后(保险2016年4月26日生效;病历证据在2016年5月11日)
而且这个病历上的是患者自述,不是医生的诊断,再就是时间上的原因。
丈夫带病投保了,妻子如实告知了,没有投保前的病历诊断,保险公司最后没有赢。
03
大白小结
不论你是通过哪种渠道购买保险,健康告知是始终绕不过去的坎。
健康告知就是投保前会有一些对我们身体健康方面的提问,需要我们如实的进行回答。
内地保险健康告知遵循的是有限告知,即询问告知。健康告知或保险公司问什么,我就答什么,没有问到的,一概不答。
在这个案例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这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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