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夏天,郭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数份人身保险,投保人均为郭先生,被保险人为其妻子、儿女。同年十月,郭先生因向刘先生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某法院判决郭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息。但是郭先生并无偿还的经济能力。法院到保险公司查询并冻结了郭某投保的十份人身保险。次年,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郭先生投保的30万元保险费,并将这30万元给了刘某。
这次的案例的争议很多,同时与保险有关的问题也很多,下面让小诺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人身保险的那些小知识吧!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金
人身保险金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获得的保险金,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的财产权益。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合同,可以被法院强制退保用于偿还其债务。近年来,许多法院判决强制解除债务人持有保单,用于偿还其欠款。
二、保险可用来避债
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合同,可以被法院强制退保用于偿还其债务。近年来,许多法院判决强制解除债务人持有保单,用于偿还其欠款。在有权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该保险金,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甚至一些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也不断宣称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身保险金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具有“避债功能”,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情形的除外。
三、关于人身保险金不得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说明了强制执行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基本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不得强制执行的情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时,也需遵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基本原则,否则不得被强制执行。
总而言之,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人身保险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各地法院通过执行工作中的实践给出了答案:确定了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一般原则,同时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保险金不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例外。这样操作既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人身保险金来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从人道主义角度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最后保险公司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判决,法院要求原申请执行人刘先生立即将30万余元全部返还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