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员工双11凌晨猝死,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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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职工下班后在家中继续加班工作,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前就有一起类似事件,京东员工双十一凌晨在家中猝死,人社部判定不算工伤,但法院要求人社部撤销该决定。赶紧来看看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何某系京东武汉公司员工,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城市客户经理,工作地点为江西。

  合同签订后,何某一直在吉安发展客户,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公司对其考勤作出规定,即终端员工的统一工作时间为:9时--12时,13时--18时。公司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务必使用地勤系统,亲自在服务终端网点提交打卡信息。代打卡,在家提交打卡信息一律无效。

  2018年11月10日上午9时16分,何某使用手机在京东地勤系统打卡上班后,一直在吉安走访客户。当天18时58分,何某在微信群中接到其上级主管的通知,参加了20时由上级主持的电话会议。

  20时17分,何某在家中使用手机在京东地勤系统打卡下班。之后,何某一直坐在家中客厅沙发上通过手机微信保持与同事群(江西战区、赣西兄弟沟通群)、客户群(宝龙食品、杨眼睛批发部、展翅翱翔等)的联系与沟通。

  2018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何某走进房间将妻子拍醒,告知其胸口很痛。妻子去客厅倒了一杯开水回到房间后,发现何某靠在床上喘气困难、身上抽搐、口吐白沫。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随后120急救医生赶到何某家中抢救,经抢救无效后被宣布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猝死。

  案例来源:网络

  2019年2月18日,京东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13日,人社局认为何某在家中猝死,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何某妻子不服,认为丈夫猝死前正处于网购最为重要的时刻,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何京淘的死亡系工伤。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对统筹地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认定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何某猝死时间是2018年11月11日,京东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且无申请延期的情形,被告受理程序违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此何某在家加班参加电商人的“双十一”商品推介活动,在此期间猝死理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错误受理京东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人社局负担。

  

京东员工双11凌晨猝死,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撤了 第1张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对于工作地点的理解,将不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很多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咖啡馆办公,发生了事故或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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