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起真实保险案件带你了解保险近因原则
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保险纠纷都都因为在近因的确认上存在争议,今天小编通过十起真实保险案件带你全面了解保险近因。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个,也可能是多个。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保险法里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一大原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根据近因原则的规定,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近因的方法:
通常判定近因的方式有两种:
(1)一种是顺序法:即从起因推导至结果。从整个事件发生的第一件事的原因开始寻找结果,如果按照逻辑推理能够推出事件的最终结果,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2)另一种是倒推法:即从结果推导至起因。最终事件的结果开始往回推理,自后往前推。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案例一:“莱斯彻尔诉博里克”案
一艘拖船航行中触礁,结果导致船体开洞,于是船员用塞子堵水,在推港修理途中塞子脱落,船舶进水最终沉没。
·按顺序法推导:
首先是船触礁引发船体开洞;
因为船体开洞,于是船员用塞子堵水;
因塞子堵水,造成塞子脱落;
因塞子脱落,最终造成船进水沉没。
整体过程逻辑顺畅,因此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船触礁。
·按导倒推法推导:
船进水沉没是因数塞子脱落;
塞子脱落是因为船员用塞子堵水;
船员用塞子堵水是因为船体开洞;
船体开洞是因为船触礁。
由此推导出近因为船触礁。
不同情形下近因的判定及在保险责任确定中的运用:
因致损原因数量,近因的判定会有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种情形:单一原因情形下近因的判定
第二种情形: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情形下近因的判定
第三种情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形下近因的判定
第四种情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情形下近因的判定
近因运用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判断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第二步:确定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一种情形:单一原因
这是最简易的情形,近因判定起来会容易许多。
此种情形下,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是近因。在这种情形下,若风险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则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近因属于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刚保险人不予赔偿。
案例二:张某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身亡,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个人综合意外险。
在该案件中,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交通意外单一的原因,此原因即为近因。而该近因属于张某投保的个人综合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身故要依法合同进行赔偿。
案例三: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失。造成货物损失的风险为雨淋单一原因,即雨淋受损为近因。若投保人只投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赔。若投保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刚保险人需要对投保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往往是多种原因致损,这种情形会相对复杂,在近因的判定上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若同时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致损的多种原因是同时发生的,并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原因原则上都是损失的近因。
·若同时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
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致损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则应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界限,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一艘船装载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先遭海盗抢夺一部分货物,后又触礁,货物再次受损。那么保险责任如何确定?
此种情形下,这部分损失可以划分:
若该批货物仅投保了水渍险,投保人未投保一切险,保险人对于海盗抢夺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触礁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就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这情形,两种致损原因同时发生,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且一个属于保险责任,一个属于未保风险,比较明确。实践中还会出现在种情形: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共同作用,部分是属于保险责任,部分没有明确的排除在外,承保风险就视为近因,即承保责任优于未提交责任。
案例五:船舶在安兴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单的承保风险中包括船员的疏忽,但对船舶的自然损耗闭幕式没有说明是否承保。在一次航行中由于吸入阀中的海水使吸滤盒受到海水的侵蚀工作(自然损耗),再加上船员忘记了关闭阀门,最终导致轮机舱进水船舶沉没。
在这起案件中,损失由海水侵蚀(未承保风险)和船员疏忽(承保风险)共同作用,两者缺一都不会导致损失的产生。造成损失的两个必然一人保单,而另一个是没有明确的排除在外时,承保风险就视为近因。因此在此案中,损失的近因就为船员的疏忽,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案例六: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求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并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那么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例七: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鱼雷击中,但仍拼命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到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该船只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法庭判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时间上致损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被鱼雷南口(战争)属于未保风险。
案例八:两伊战争时期伊拉克边境帕拉迪升有一个富绅艾哈德先生投保家财险,后来他的房子被一场大火无情吞噬了。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查勘。艾哈德房子起火原因是其邻居家着火的屋顶被大风吹到了艾哈德车库门前,导致车库和汽车的首先燃烧造成的;而邻居家着火是因为屋后柴草堆着了火;柴草堆着火并非天干物燥所致,而是伊朗境风发射的一颗流弹引致。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认定财产损失祸根是战争而不是火灾。但战争、军事行为、暴力行为、核子射等属于除外责任。
第四种情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独立原因是近因。
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案例九:投保人家里发生了火灾,其投保了火灾险可并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后投保人将家中财物抢救出来却放置在露天下导致财物被盗。
近因推导:发生火灾;财物露天堆放;财物被盗;财物全损
被盗是该事故的近因,但盗窃是保险公司未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司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向来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钛镁合金10万元;
另外,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后,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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