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吗?
案例:马某某负责在公共场所发放商业传单的公司宣传人员。一天,马某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在一次交通事故之中受伤。其称本想前往附近的生活广场发传单,故应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则称马某某擅自脱岗回家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确定工伤的过程之中,工人可能与雇主存在争议,并且在是否属于工伤方面存在分歧。在这方面,劳动者可以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不同意见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
艾奇保险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4673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