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涉嫌保险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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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真相:2003年5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业务员向投保人推荐平安康乃馨、住院安心四档、个人安心99保险,业务员在诱导、欺瞒并未如实告知保险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达成初步意向,后业务员要求投保人签订了三份空白暂定投保意向书,并告知投保人里面的内容填写可由保险公司代填。之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书面保单给予投保人,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品种的内容和条款一无所知。随后,投保人按业务员的要求缴纳了首期保费,但当投保人问及保险合同何时签订时,业务员一再拖延时间,过些日再签订给予!投保人又过了好些日再追问时,得到告知:去保险营业厅补合同!当时,投保人就觉得很不符合常理,合同从未给予过,哪来的补合同这一说法呢?于是,投保人决定弄清这现象后,再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去补合同也不迟。

  后来,投保人才发现其投保的险种是属于短期的消费型保险,与业务员陈述的严重不一致,并且还有保险合同《回执单》也是所有投保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因为,国家保监会规定,即使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后,至少有十天的犹豫期(即在这十天内,投保人可无条件退保)。

  由此,投保人通过向重庆保监局和司法渠道来维权。投保人诉讼至重庆渝中区法院后,对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客户确认书》上的签名要求进行司法笔迹鉴定,并一再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须提供保险合同《回执单》,也要对其上面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这些本属于投保人的司法程序权利都被一审的主审法官出尔反尔地剥夺了。另外,平安保险公司也承认暂定意向投保书的违法、违规行为(代其填写上面的内容)。也在此时,投保人才知还有份《客户确认书》,知晓了整个投保过程:先暂定意向投保书上签字,再《客户确认书》上签字,最后是保险合同《回执单》上签字。伪造签名已属欺诈违法行为。

  投保人于2012年2月在重庆法院档案室调取《客户确认书》和由三方(法院、原告、被告)都认可的投保人十四个亲笔签名样本,做了司法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客户确认书》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即平安保险公司伪造了投保人的签名。但有此确凿的证据,重庆法院主审过此案的法官一再的频犯“头昏眼花”疾病,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践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严谨,践踏了中国司法的宗旨,践踏了国家人民法院必须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弱势群体的投保人拜请各大新闻媒体将此事实真相公布于众,让更多的民众不再被平安保险公司给蒙骗与欺诈,让更多的民众知道如今的法官是怎样的素质能力,让更多的民众知道作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在法律面前仍是弱势群体,没有法律公正而言。

  倘若有新闻媒体须报道此事件,请回复联系,投保人可提交相关材料及确凿证据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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