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案:临时工老王,上班40天获赔15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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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21日,老王经熟人介绍到某物流公司担任搬运工。4月1日,老王等3人在给某货车装完货后,应司机邀请为其货车盖遮雨布,并商定由司机支付每人80元钱报酬,期间老王不慎跌落,被物流公司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半个月后治愈出院,但物流公司拒绝其继续工作,也拒绝任何补偿,就此引发纠纷。

  本案中物流公司一再否认与老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老王平时工作均是临时工作,其工作时间不定时,一般负责搬运工作,且当物流公司有工作时才通知老王来搬运;

  三、是老王的工作从不受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所约束,显然双方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四是老王是受货车司机的指示,“揽私活”期间发生的事故,并非物流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

  我们先来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否服从于用工单位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来衡量。

  1、与劳务关系、委托关系、承揽关系、合作关系的辨析

  

工伤理赔案:临时工老王,上班40天获赔15余万元 第1张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2、《劳动合同》并非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构件。

  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还将因此支付“双倍”工资,当然劳动者主张受一年诉讼时效的拘束。

  3、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老王提供了物流公司老板私下转帐4000元的收款记录,虽然只工作了40天、仅实发一个月工资,但工资支付记录是非常强效的证据。

  工伤&非工伤

  1、工伤=7种法定情形+3种拟制情形-3种排队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则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的三种排队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老王给货车装货是其本职工作,随后为货车司机搭盖遮雨布,虽收取小费有偿服务,但仍然处于工作场地,属于收尾性工作。假如,该货车已经驶离物流公司工作场所,则完全是另外一码事儿了。

  2、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方面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应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本案中,老王于2018年8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视治疗后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本案中,老王于2018年10月8日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物流公司未向老王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老王为此支付鉴定费390元。

  工伤保险待遇:各种赔、补

  1、工伤前的欠薪、停工留薪期工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老王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住院15天按100元/天的护理费共计1500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因为适用情形过短,老王放弃此项权利主张。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老王被认定工伤,物流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老王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7月30日计算,不足半年的补偿金为一个月正常工资,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即8000元。

  本案中,老王未主张此项权利。

  4、工伤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本案中,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补足医疗费差额1.6万元。

  5、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中,老王主张住院15天的伙食补助费1050元获支持。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案中,老王主张住院15天的护理费1500元获支持。

  6、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老王未发生康复费用。

  7、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本案中,老王未发生此项费用。

  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本案中,老王仅构成8级伤残,无此项费用。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中,老王仅构成8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中,老王构成8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本案中,老王支付的鉴定费390元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物流公司未与老王签定《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上述费用全部由物流公司负担。法院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老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医疗费差额12501.4元、护理费1500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鉴定费390元。

  老古说法:

  一、一个案件打了四年,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执行和解,诉讼的成本极高,当事人心力交萃之后,最终明白“和”才是王道。

  二、本案老王上班40天,物流公司赔偿15万多元,教训惨痛。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系统学习劳动法知识,避免用工风险,学会尊重劳动者,企业和谐才能发展壮大。

  三、作为劳动者应该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随时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做到知法懂法,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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