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三号法庭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后,对一起工伤待遇审核行政再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晋中市祁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省高院副院长王书红及行政庭负责人旁听了庭审。
2014年5月,王文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事故责任人、肇事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8万元。2014年8月,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15年3月,原祁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核减了王文某家属从第三人肇事司机处获得的28万元民事赔偿金。王文某的直系亲属王广某等四人不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等程序后,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和原祁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王文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并责令祁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六十日内对王文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审核。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本案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魏晓俊表示,“当庭宣判,依法纠正原一审、二审判决,让当事人早一天从期盼公正的煎熬中解脱出来,早一天获得应得的权益,是作为法官的责任和良知。”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魏晓俊表示,“工伤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即使工伤职工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这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予以明确。”
王书红在旁听本案庭审后指出,本次行政案件当庭宣判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行政案件实行当庭宣判,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倒逼法官素能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省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将在进一步实践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庭审实质化,积极倡导和推动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率的稳步提升,以此作为促进行政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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