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1月9日,王某上班时间内在该公司车间巡视时晕倒,经120急救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家属要求立即拔除王某身上的气插导管,并拒绝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医院反复与家属沟通告知风险后,家属仍坚持放弃治疗并签字要求拔除气插导管。石某死亡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社区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九龙坡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裁判要旨:在临近抢救48小时之前,病人亲属主动要求医院放弃对王某的抢救,医院也多次提醒王某家属放弃抢救对其生命的不利后果,王某家属仍然坚持放弃对王某的抢救,致使王某在临近48小时之时因主动放弃抢救而死亡。该事实表明王某的死亡系家属放弃抢救后的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拔管主动放弃抢救导致员工48小时内死亡的不算工伤!管不能乱拔,必须经医生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才能算工伤!
标签: 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