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陷阱层出,正在审理的平安人寿意外伤残一案,被保险人注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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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在2014年1月1日前购买了平安人寿的“智盈人生”保险合同,您如果发生意外伤残平安公司仍然按照合同规定的7级标准赔偿,自201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按照新标准十级赔偿,赔偿项目增加了200多条,如果您还不去退保或者续签新合同那么您就亏大了。如果您是军人或者公费医疗人员,那么意外医疗这块您也享受不了,因为国家支付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剩余没报销的部分才给赔。这个保险只适合农民工和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员。下面是我的亲身经历给大家看看。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吴越,总经理。电话:4008866338。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原告同被告签订了“智盈人生”保险合同壹份,保单号(XXX),主险 150000元,约定智盈重疾保额100000,无忧意外保额100000,无忧医疗A保额10000。期交保费6000元,连续缴纳10年,保险期限终身。

  2013年12月,原告从解放军某部二楼向汽车上搬运药品时,因为药箱高大,楼梯湿滑,从二楼楼梯摔落,腰椎意外摔伤,受伤后马上给予止痛、消炎、贴膏药、卧床休息,于2014年2月因腰痛、左下肢疼痛、麻木,去306医院就诊,MRI核磁共振成像提示腰4/5,腰5/骶1 椎间盘突出; 2月18日入住解放军306医院骨三科治疗;2月腰椎MR放射提示:骨质未见破坏及增生,本检查提示,意外致伤前未有腰椎病变。并先后于2014年4月和5月先后两次在306医院接受腰椎间盘突出手术治疗,最后一次治疗:腰椎间加入U型椎间融合器、椎间植入碎骨、腰椎用腰椎融合器钢板和螺钉固定,并于2014年12月获得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2015年1月初领到残疾军人证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给予发放九级伤残保险金。并向被告提交了保险合同、军队出具的意外致伤证明、腰椎核磁共振和放射报告单、解放军306医院两次手术病例、军人伤残评定表、军人伤残审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3天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要求原告到他们指定的中正司法鉴定所自费两千元左右重新做伤残鉴定,并给原告做撤案处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打电话至95511投诉,之后打电话至12378保监会投诉。1月23日上午11点钟,平安保险公司负责投诉跟进的吴女士告知原告必须自费去“中正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到平安保险指定的鉴定机构(中正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侵犯了伤残军人的合法权利,亵渎国家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 后 勤 部联合制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残疾证由国家级别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且由民政部颁发的证书,显然高于保险行业协会鉴定的法律效力。

  原告认为缴纳4年保费共计24000元,至今保单价值17608,亏损达6392元。本人系现役解放军军官,享受国家免费医疗,根本不需要保险公司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降低了被告的理赔风险。原告发生意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九级及时理赔,否则显失公平。原告系工作期间意外摔伤,系工伤或因公致伤。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九级第15条之规定: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

  依照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原告理赔时按照行业规定理赔,也没有明确告知要到平安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中正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而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规定是原告购买保险之后3年才颁布实施的。原告在购买合同时只有: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以原告认为在没有新标准之前订立的合同首先应该采纳国家标准,如果采用后续行业标准就会侵犯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依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九级给付保险额度(十万元)20%的保险金,即2万元整。

  综上所述,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原告伤残等级评定都符合国家九级伤残评定标准,也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关于腰椎间盘突出症相关赔偿要求。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围,被告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特诉之贵院,望判决如原告之诉请。

  此致

  北京XX法院

  原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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