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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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养老保险与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先后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当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转接”手续。(“转接”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待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转接”政策:

  01

  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须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在全国各地先后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在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制度“转接”手续。按照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将全部转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计算由经办机构核算,不对外公开。

  02

  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转接”手续。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将全部转入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03

  存在重复参保缴费的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利息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相应的政府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不予清退。

  注意: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申请办理“转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