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A国某甲国际投资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共取得1 000万美元销售收入,销售 成本为4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为利用避税地获得好处,在国际避税地设立 一子公司,并把这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尽管这笔交易根本没有经过避税 地。
该避税地没有所得税、财富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假设B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而A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则甲公司向B国销 售货物获得的销售所得应缴纳A国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1 000 -400) x30%= 180万美元。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并未直接把这笔交易行为表现在账面上,而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在避税 地虚设一子公司,并把这笔收入记在该公司账面上,反映这笔交易发生在B国和避税地的子公司 之间,而甲公司无任何销售收入,则甲公司可避免对A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而作为避税地的子公 司,尽管其账面表现有销售收入,但根据该避税地的税法,该项收入不须缴纳任何税收。
由此可 见,跨国公司纳税人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的方式逃避了全部税收。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方法。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出于 种种目的,使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除了本案例中采用 “虚设避税地营业”这种方式,一般还有以下几种方式:(1)虚设信托财产法。
它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财产虚设为 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2)压低或提髙转让定价方法。即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置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 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区转移 出来,躲避纳税。
(3)金融机构或公司避税法。国际避税地有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收 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管存款,并为多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4)专利持有公司避税法。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是十分重要的,而这些成 本在高税区可能性很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销造成这些成本的税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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