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不应当把国家减免的部分发放给个人。
原因很简单,不论是劳务派遣还是直签单位,国家减免的都是企业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目的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量减少企业负担过重而不得不断缴员工社保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也是在保障职工利益。所以,如果国家减免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部分发放给个人了,那么相当于个人在利益和保障没有受损的前提下,还占了单位和国家的便宜。这是违背初衷,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再回到甲方单位和乙方单位是劳务派遣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打包价,也就是一口价。乙方单位也可以不用返还减免的这部分,因为包干价里面一般包含了诸多的内容比如派遣员工的节日礼金、离职补偿金等等,因为是合同里约定好了的这个打包价包含社保费用,那么国家减免单位社保部分的扶持政策作为派遣公司也是应当享有的。
另一种就是付管理费,其他据实结算。乙方单位如果只是收取管理费用,然后每月按照甲方的实际费用进行其他开支结算,那么乙方此时就不应该再收取甲方的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因为实际上是没有这块费用的。但是这和发放给个人也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本来就没有相关规定要发放给个人,再加上不论是上述的哪种情况,都和将减免的单位部分社保发放给个人没有必然关联性,因此就没有什么应当把国家减免的部分发放给个人之说。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码字不易,请点个赞给个关注,可好?
标签: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