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还明确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没有户口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参保,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是2010年10月颁布<<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也是一样,而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于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保证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条例指明是保障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失业员工。外来人员就白交了,就应该不用交失业保险)不能由当地社保部门强制性按月按单位员工“人头”收取,不符合我国未来发展,地区之间贫富差距太大!就算深圳特殊,流动性很大,也不能一刀切,例如在深圳交了失业保险多少年,享受到和深沪一样的待遇,不能说交了就白交了吧,很伤民众的心,在深圳工作也是为当地创造价值,为了以后国家更加富强做出贡献吧!市民对于深圳“失业险”的有关疑问,尽快推动及改善!(大家顶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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