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具有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两项职能。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发生特定风险损害时的保险金额,对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这种补偿原则使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之下得到补偿,并在使用价值中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得以持续进行。
保险的赔偿功能只是重新分配社会现有财富,而不是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遭受个人风险损害的收入,正是大多数未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这是所有被保险人给予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还包括责任损害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由于一个人的价值很难用货币来估价,因此人寿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议支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作用不是赔偿损失,而是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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