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尸体检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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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寿险理赔中顺利开展“尸体检验”的思考:

  1. 对于被保险人死亡的理赔案件,调查及时性(应当是在尸体保存完好之前)关键取决于客户及时报案。虽然现行诸多保险均有要求客户自主、自动及时报案的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但仍有大多数案件因客户各种理由未及时报案,导致有些时间性极强的证据灭失,使保险人理赔调查工作极为被动,最终无法得出科学、公正的理赔结论。即便如此,保险公司也无法根据保险条款对客户进行“惩罚”,因为那些时间性极强的证据灭失后,保险人根本无法进行勘查、检验等,何来“惩罚”?是否有更合法有效的方法来督促客户及时报案并对客户未及时报案进行约束呢?

  2. 保险理赔属于民事行为范畴,保险公司在没有法律赋予某些强制权力的情况下,如何说服家属同意尸体检验?如果家属始终不同意,保险公司又该如何应对呢?

  3. 数千元的尸体检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呢?家属同意尸检往往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若还要出一笔数千元的尸体检验费用,这样肯定会影响尸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这笔费用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因为是存在争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就有两种可能的结局,要么属于保险责任,既支付尸检费,还支付保险金,要么尸检结论显示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仅支付尸检费。大多须做尸检的理赔案件保额与尸检费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家属与保险公司似乎都在以“小”博“大”,有“赌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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