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宣扬“用心承诺,用爱负责”的中国太平洋寿险,打着为投保人投资理财的幌子,利用人们对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不理解,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在短短五年的时间里(2002年8月-2007年9月),菏泽太平洋寿险公司骗取保费达5000万元以上,非法牟利上亿元,受骗人数愈6000人。
由于“红利来”分红保险属投资理财型产品,菏泽太平洋寿险将骗来的保费投入了股市,2006-2007年中国股市出现井喷式利好行情,股值从1000点上升至6000点。按太平洋公司2002年说明书中分红70%以上返还投保人的承诺,每一位“红利来”保单持有人应分得投保金额350-400%的回报,但是至2007年9月底,五年到期的回报率不足10%,年均不足2%,尚不及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菏洋太保寿公司自2002年9月骗保的事实,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在2003年9月份经查实,即认定该公司行为违法违规,并对其予以处罚。菏泽太保寿险公司也于2003年12月15日上报了整改报告。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国家监管机构有过结论的简单案件,在菏泽的两级法院竟然审了5年,一审审理了4次,二审审了3次,菏泽太保寿公司在这五年的马拉松审判中,不仅使其继续侵占投保人资金违法经营赢得了时间,而且最终实际胜诉,不赔偿投保人一分钱,不承担任何责任!人们不禁要问?菏泽太平洋寿险公司为什么敢这样“牛”?
本人做为数千受骗人中一位普通投保人,经历了从2002年9月骗保已今,整整六年的艰难维权诉讼过程,面对精心策划的保险骗局,作为一介平民百姓面对一个资产上百亿的上市保险公司,与之维权,无疑于拿鸡蛋碰石头,在保险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的不透明,违法查处的暗箱操作,加上官商勾结,司法腐败等社会潜规则的盛行,维权诉讼经历,梦魇般不堪回首。
下面就用我的亲身经历和铁的证据,戳穿一个保险骗局,揭露出一个肮脏真实的菏泽太保人寿公司极其帮凶:
一、违反中国保监会明令禁止的规定,用正规的产品说明书向保监会上报,骗取批文;用违法违规的产品说明书欺骗投保人,骗取保险金。
菏泽太平洋人寿险公司2002年8月6日向中国保监会呈报开办《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其内容如下:1、产品性质:红利来(分红型)产品是由本公司制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销售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该保险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可分配盈余,按较高的比例(目前国家监管机关规定为70%以上)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公司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置独立帐户,实行单独核算,与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开管理,红利的分配将严格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本公司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客户亦可随时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分红情况;2、风险提示:本产品可保证保单持有人获得最低保障为条款中所列的基本保证金额,由于保险单的年度分红来源于公司分红业务的可分配盈余,因此在投资回报和本公司经营情况较好时该年度分配的红利可能会高,但在经济不景气,投资回报状况不佳时,红利分配水平可能会较低,如果某年度会计核算本产品无盈余可供分配,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当年可能零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将根据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核算,因此红利无法确定,且各年度并不相同。
但该公司在其宣传彩页“当家理财,首选红利来”——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介绍:(欺骗客户的违规说明书)
1)产品特点:保本+保息+分红+保障。具有储蓄、保障、投资三重功能。
2)产品优势: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具有一流的投资理财专家,资金运用成绩优良,近几年回报率:1998年为7.5%,1999年为4.58%,(受国家降息影响),2000年为6.41%,2001年为5.99%。投保红利来,它除了传统寿险产品所具有的利益外,保险公司每年所得红利以复利累积,利上加利,可令您获得保险的同时,从享保险公司投资专家的理财成果。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资回报率为4.98%,比同期国债率高2.24%,保险责任终止。
二、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菏泽太保寿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发出保监鲁罚[2003]20号文进行处罚,受处罚机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使用误导性信息披露材料。(二)向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三)截留保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 《保险法》第106条,第122条、第134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王勇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做出深刻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山东保监局书面报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菏太保寿(2003)9号,中国太保寿菏泽中心支公司《关于违规经营的检查和整改报告》(摘录)
山东保监局:2003年9月16日,贵局对我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我司在2003年1月至2003年7月业务经营中,出现了使用误导性信息披露材料、向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截留保费等违法行为。9月8日,济南分公司根据贵局的检查事实,对我司的领导班子进行了撤换,并对进一步加强内部清理整顿提出了具体要求。新班子到位后,立即着手理顺各种管理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同时组织公司干部员工认真学习了保监局的检查事实,对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自我反省,出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新班子一致认为,保监局的检查是对公司的关心与爱护,是促进公司快速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的巨大外部动力。在此,新的领导班子代表全体员工,对保监局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表示诚挚的感谢!新的领导班子在端正思想的前提下。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查找,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整改,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具体整改措施(略)
四、2005年1月,本人再次向山东保监局投诉,反映菏泽太保寿不承认私自印制违规宣传彩页,欺骗投保人问题, 山东保监局再次进行了调查,太保寿山东分公司调查予以承认。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张国平投诉案的现场检查及调查报告》。
案件受理编号:鲁保监信(2004)128号。
调查结论:1、涉案的传单存在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2、涉案宣传彩页系擅自印刷的。
证据(十)中国太平洋人寿山东分公司,鲁太保寿(2005)6号文
《关于菏泽中心支公司违规宣传材料一案调查的汇报》
山东保监局:按照贵局2005(4)号《关于对太平洋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违规宣传材料一案进一步核实调查的函》要求,我司对此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贵局2005(4)号函所附宣传材料是2002年菏泽中心支公司东明营销服务部印制的;当时,为启动中介业务,东明营销服务部在未经分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印刷了红利来A款类宣传材料;所印宣传材料一部分由东明营销服务部使用,一部分由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其它销售服务部领取使用,未领部分于2003年已经销毁。(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回复》。
张国平同志:您向我会提出的对山东保监局信访答复意见进行复查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复查意见如下:
1、山东保监局认定太平洋人寿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宣传彩页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结论是恰当的。至于该宣传彩页是否构成误导,此项判断不属于保险监管机构职权范围,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2、山东保监局于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已查明事实,且被投诉公司擅自印制宣传彩页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并于2003年就同样性质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行
六、菏泽市中院终审判决书[2007]菏民四终字第130号摘录,5年平均分红回报率不足2%。
证据(十五)中国证券报,中国股市突破6100点大关。(2007.9.30日)
七、五年诉讼如噩梦,赢了官司输了钱
对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得骗保、欺诈投保人的简单案件。但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却做出了 让骗子大喜过望得结果。
1、第一份判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初字第781号。(摘录)
本院以为:诚实使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恪守诺言,诚实不欺,被告(菏泽太保寿公司)使用的宣传彩面内容,违反了行政法规,对原告(本人)构成的误导性宣传,因此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国平与被告菏泽太保寿公司所签保险合同无效。
(二)被告退还原告保险金35000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张国平上述保险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02年9月28日至判决确定付款日。
(四)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3432元。
2、第二份判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菏民四终字第107号,摘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为此,重审时应重点查清,上诉人菏泽太保公司东明营业部印制当家理财,首选红利来两金保险A款(分红型)宣传彩页中,显示的近几年回报率是否真实,以此正确认定上诉人菏泽太保寿公司的行为是否对被上诉人张国平构成误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明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菏泽太保寿2002.8.6日上报材料申请“红利来”上市,2002.9.30日本人投保,20多天时间创造出4年高回报率,在山东监管局处罚定性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菏泽市中院经三个月审理仍无法认定该公司存在欺骗误导,发回重审,令人费解。
3、第三份判决:《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重字第05号
摘录: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案被告对该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时所使用的宣传彩页系东明营销服务部在未经分公司审查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印刷的,其内容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被告的宣传彩页因其用非本产品的回报率来作有关本案险种的宣传,对原告构成了误导,因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原告请求保险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1)原告张国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证险合同无效。
2)被告退还原告张国平保险金35000元。
3)被告赔付原告张国平上述保险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自2002年9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日。
4)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3432元。
第四份判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菏民四终字第130号。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应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对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内容应与保险条款相一致,而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发给被上诉人张国平“当家理财,首选红利来——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介绍”宣传彩页中描述,“当家理财,首选红利来——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的特点是:保本+保息+分红+保障,具有储蓄、保障、投资三重功能。近几年回报率:1998年为7.5%,1999年为4.58%(受国家降息影响),2000年为6.41%,2001年为5.99%”。而据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给被上诉人张国平的《分红业绩报告》,被上诉人张国平2003年分得红利626.50元,2004年分得红利为319.20元,2005年分得利红305.20元。上述分红回报率不足2%,显然达不到宣传彩页中描述的分红回报率数额,而且宣传彩页中描述的四年回报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时,中国保监会山东省保监局于2003年12月11日以保监鲁罚[2003]20号文件对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对上诉人印制宣传彩页的行为已定性为违法违规使用误导性信息披露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元效,造成合同无效,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过措责任,给被上诉人张国平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这样一起严重侵害广大投保人利益,骗保金额巨大,受骗人数众多的重大保险诈骗案件,菏泽市中院尽让负有全部过错责任的菏泽太保公司仅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对投保人的损失赔偿,有何法律依据?如此判决,怎样能体现出保护合法,惩罚违法的原则,这样审理公平吗?
完全相同的证据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了五年,出现了两次完全相同的判决结果,菏泽太保寿公司的两份上诉状从形式从到内容亦惊人的一致。当庄严的诉讼审理程序,演变成了马拉松式的一场司法游戏,庄严的法庭成了代表骗子利益的律师们表演诡辩作秀的场所,而受害的投保人的主张权利处处受限,不得不以退庭相抗议时,这样的审判还有何公平可言?司法救济做为保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变成一种形式,一个象征性的过场,这个社会还能和谐吗?
值得人深思的是,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形同游戏:1、明明是一个叫张中平的法官单独在审理,判决书后面却为何成了合议庭?2、本人为这场诉讼,明明聘请了律师许庆丰,但是从这个判决书中却没有任何地方显示我有律师和他的观点,难道你菏泽中院剥夺了我聘请律师的权利吗?这可是宪法赋予公民得基本权利啊?你菏泽中院到底执行的是哪国法律!?
在现实社会中,普通的老百姓是本份的,当自己合法的权益受到来自强势集团的侵害时,难道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吗?当侵权成为合理,且侵权成本极小,而维权变成另类,维权成本极高时,还有人敢维权吗?当广大平民百姓成为社会食物链的最低端;当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变成水中月,镜中花的时候,那么,党的三个代表的理论又如何解释?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你们又在哪里?
历史证明,水能载舟亦可覆舟,当伪币驱赶良币,当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当骗子风光,好人难做时,当共和国的基础变成庞大的弱势群体时,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还能牢固吗?公开、公平、公正这一普世价值何时能成为社会的共识?不久前发生的贵州翁安事件,上海杨佳事件,不值我们深思吗?难道普通百姓,只能通过极端的方式,才能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张国平 电话:13854072889
二OO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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