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购买保险产品不能忽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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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19年7月,孙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保险产品,基本保险金额4千余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3年,交费方式年交,保险费2万元/年。投保采用的是线上投保方式,除开孙某签名外,其余操作流程均由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操作完成。后孙某支付首期保费2万元。几日后,孙某收到纸质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单利益表(现金价值表与减额交清保额表)、保险条款等。其中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生存保险金”载明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020年疫情解封后,孙某就保险金额、保费及生存保险金的支付数额来到某保险公司处询问。后孙某起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由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2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孙某投保该保险是通过线上投保,且投保时均由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直接操作完成,最终形成电子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该提示书载明有险种、交费年限、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但未包含该保险的保险条款,在孙某交纳了首期保费后,某保险公司才向孙某交付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足以说明营销人员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进行了详实的解释说明,导致孙某对生存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数额产生误解,经孙某再次去公司询问后即起诉至法院,因此,孙某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孙某已支付的首期保费2万元。

  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未上诉并表示遵照判决履行。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经济能力去购买保险产品。不难发现,保险产品分门别类、种类繁多,这就需要投保人充分地了解保险产品内容,尤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再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人也应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避免投保人误解。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甚至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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