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泰康寿保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寿保)给3岁儿子购买保险后,遭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该男子不服将其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泰康寿保败诉,判决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泰康人寿。
这名男子叫蔡萌(化名),今年35岁,家住重庆市南岸区。
他告诉记者,2018年6月22日,他在泰康寿保给3岁多的儿子购买了一份《泰康悦享中华B款高端医疗保险》,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连续续保,保险费缴纳方式为每年缴纳,保险费率随年龄调整,不根据被保险人健康变化单独调整。
他说,2019年6月23日,泰康寿保短信告知他要求变更该保险合同,他认为变更后的保险条款在保险费的缴纳中增加了3项条款,即新续保合同缴费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状态变更以及停售处理,特别是停售处理赋予了泰康寿保单方面停售保险产品的权利。
他认为,这与原保险合同载明的只需被保险人满足两个条件即可续保的合同约定有根本性变化,且从长期来看明显对被保险人不利。
他因此不同意变更,并向泰康寿保提出异议,要求执行原保险合同,泰康寿保答复说,他们变更合同条款是根据银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
然而,蔡萌认为,泰康寿保无权根据该通知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双方争执不下。
2019年11月,蔡萌在重庆自贸区法院对泰康寿保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泰康寿保签订的那份《泰康悦享中华B款高端医疗保险合同》有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重庆自贸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蔡萌与泰康寿保当初签订的那份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他儿子,保险费1781元,交费方式为每年,保障计划为计划一,终身基本给付限额300万元。双方在电子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期届满后,如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或者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费率调整,且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60日的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结束前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则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当泰康寿保给蔡萌手机发送短信,要求将该保险合同变更为《139号保险合同》时,蔡萌对《139号保险合同》条款不予认可。
蔡萌收到短信通知次日,向泰康寿保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他称此举是履行案涉保险合同。
庭审时,泰康寿保称,他们愿意以批单形式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与蔡萌的保险合同。
重庆自贸区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那份保险合同效力问题以及泰康寿保是否有权单方变更保险合同。
焦点A: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泰康寿保向蔡萌出具的电子保单载明,保险生效日为2018年6月23日0时,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蔡萌已按该保险合同特别条款履行义务,合同继续有效,他作为投保人在双方约定的续保缴费宽限期内,按照保险合同保险费费率表确定的金额向泰康寿保缴纳了保险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他的履行行为符合该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故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泰康寿保辩称双方案涉保险合同已于2019年6月23日到期,蔡萌缴费是同意新合同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焦点B:泰康寿保是否有权单方变更
当事人变更合同条款应协商一致。该案中,泰康寿保单方变更那份保险合同条款未与蔡萌协商,双方对变更保险合同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139号保险合同》未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泰康寿保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该院称,泰康寿保与蔡萌订立的那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保单载明的事项,是确定泰康寿保与蔡萌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约定。蔡萌要求泰康寿保按照那份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7日,该院宣判称,确认泰康寿保与蔡萌订立的《泰康悦享中华B款高端医疗保险》有效,泰康寿保继续履行与他订立的该保险合同。
一审宣判后,泰康寿保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未能正确理解“新保险合同(即《139号保险合同》)”这一概念,导致该案在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方面均出现方向性错误。
同时称,他们在2019年6月23日已将新保险合同条款通过短信通知蔡萌,对方次日以缴纳保费的方式表示同意了新合同条款,故蔡萌无权要求确认变更条款无效。
同时还称,银保监会那份通知发布时间为2018年5月4日,要求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规范,蔡萌向泰康寿保购买原保险的时间为同年6月22日,此时他们尚未完成全部自查,他们增加的合同条款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蔡萌权利也不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时,蔡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2020年12月3日,该院终审判决称,泰康寿保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记者曾多次致电泰康寿保表达采访意愿,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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