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诊不再局限于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到我市公布的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为促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3月13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放开对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不再受一家定点医院的限制,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城镇居民就医将会更加方便,社会医疗保障力度将大大增强。
2009医疗年度新参保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在2009医疗年度内,新参保未成年、一般成年和老年城镇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20元、200元、14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费,其中低保、重残的,分别按10元、20元、20元的标准缴纳,自缴纳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凡在3月31日前缴费的,1―3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之后缴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还明确了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凡具有城区学校学籍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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