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到期前一天,青岛一男子驾驶买来的二手奥迪汽车故意撞击水泥墩,致车辆起火报废。男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七十余万元。不料保险公司理赔经验丰富,察觉出事有蹊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男子承认了骗保的事宜,最终因为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8年10月,苏某某购买二手车黑色奥迪A8型轿车一辆,因车辆未能转手出售获利,就想伙同孙某(已判决)通过制造车辆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并由孙某驾车制造车辆事故,事后根据理赔情况给予孙某相应好处费。
同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车辆保险到期前一天),孙某驾驶该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市李沧区,故意加速撞向上桥处的水泥墩,后车辆燃烧至报废,孙某遂报警,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进入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车辆着火燃烧已经全损,应当支付赔付金额为人民币734888元,后保险公司发现有保险诈骗嫌疑报警,未进行理赔。经公安机关侦查,苏某某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该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因孙某放弃索赔,平安保险公司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苏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苏某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苏某某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如何看出破绽的,判决文书里没有说。但是,假的就是假的,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眼里,造假的东西,肯定是有破绽的。所以,任何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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