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本市住房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的,或已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之一且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标签: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文章来源:
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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