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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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文作者商榷

  上网看到广大劳动者关于咨询维权劳动法律等方面的事宜,有很多劳动者想要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时候,才知懂得劳动法律知识是那么重要。因此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开播了:《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收集材料时发现了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公条例)是不是属于强制性规定的两种相对权威解读观点,两种不同的解读观点发生了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公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附一:两例)

  另一种观点是:2013-05-05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以案说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文中讲到:[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附二:)

  分析:首先,《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公条例》的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到:国务院《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在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时,也不能同《公条例》相抵触,只能和上位法规相一致、相协调。《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虽然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但是同样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公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作了规定,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不能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当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和补缴公积金。

  2013-6-9

  (附一):

  1:本市社保缴费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否必缴

  (2013年5月14日 小王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请问2013年上海社保个人最低缴费是多少?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社保硬性缴纳的范围?有的公司不交是否违法?

  姚女士

  【解答】

  姚女士,您好。现在上海社保缴纳最低基数是2815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8%为养老保险, 2%为医疗保险, 1%为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比例为7%。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按照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 仅供参考

  2: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2012-01-20上海公积金网--维权投诉 > 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李某离职后向单位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且李某入职时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事实,在工作期间不提出,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物流公司负有为李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未作约定,但此事实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附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张叶  日期:2013-05-05

  [导读]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日前,清河区某企业员工来到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称入职时单位曾与其口头约定,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近期,该员工准备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该员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欲申请劳动仲裁。经过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员工最终撤回了仲裁申请。

  【评析】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究竟属不属于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也不应受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各地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清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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