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6月6日,赵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小货车由南往北行至一十字交叉路口(无红绿灯控制),同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方向失控,又同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孙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副驾驶室内的乘客李某当场死亡.
交警的认定书认为:赵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小货车未让右方的轿车先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驾驶轿车超速,应承担次要责任.孙某驾驶大货车超速且大货车制动不良,加重事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系乘客,无责任.
对此认定,四方均无意见.
现在赵某的小货车无任何保险,且本人家境贫寒,无任何赔偿能力.钱某投保有一万元的乘客险.孙某投保有二十万的第三责险.如果是5月1日以前,此事故的赔偿问题应该说较为简单.如李某的死亡补偿费等合计为二十万元,那钱、孙二人只需各承担四万元,然后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
但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也就是说这笔赔偿费要先从孙某的二十万第三责保额内支付 ,现在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这二十万,并扣押孙某的大货车(财产保全),而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按全责赔款。
请问,因赵某没有保险,而将赔偿责任全部转嫁于事故责任较小的孙某头上,是否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保险公司拒赔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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